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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饶志红、黄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饶志红,黄扩平,湖南中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30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56号。法定代表人司马莉,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志红。被告黄扩平。被告湖南中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信息楼7楼。法定代表人孙驿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饶志红、黄扩平、湖南中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徐 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