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马现齐与郝振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现齐,郝振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550号原告马现齐,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郝振国,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现奇与被告郝振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现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马现奇负担。审 判 长 申学风审 判 员 张红波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