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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马现齐与郝振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现齐,郝振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550号原告马现齐,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郝振国,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现奇与被告郝振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现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马现奇负担。审 判 长  申学风审 判 员  张红波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