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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袁某、吴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24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被告人吴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吴某某经事先商量,至本区南桥镇环城东路XXX号易买得超市德克士餐厅内,趁被害人廖某某不备之际,由被告人吴某某望风、掩护,被告人袁某窃得被害人廖某某放置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3175元的金色iphone5s手机一部。2015年2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至本区南桥镇百齐路XXX号百联商场内,窃得被害人邹紫琴放置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4330元的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发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尚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适用数罪并罚。综上,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八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没收财产、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袁某、吴某某退赔被害人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一百七十五元,被告人袁某退赔被害人邹紫琴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三百三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艳华代理审判员  王 岚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