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伍平与被执行人石南村、石卫平临澧县南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伍平,石南村,石卫平,临澧县南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3号申请执行人刘伍平,女,住常德市。被执行人石南村,男,住临澧县。被执行人石卫平,男,住临澧县。被执行人临澧县南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四新岗镇楼房村上游组。法定代表人石南村,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伍平与被执行人石南村、石卫平临澧县南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伍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石南村、石卫平、临澧县南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5日内履行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石南村、石卫平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临澧县南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经营困难,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伍平同意该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代理审判员 汤德友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