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光辉与无锡博艺德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辉,无锡博艺德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初1176号原告刘光辉。委托代理人潘文韬,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博艺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华夏名都65号。法定代表人王仁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刘光辉与被告无锡博���德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艺德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洪峰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光辉的委托代理人潘文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艺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光辉诉称:2015年5月至10月间,刘光辉受博艺德公司招揽,为其装修位于无锡市××区××路亚丁酒店,双方约定了乳胶漆、移门、淋浴房、玻璃隔墙等装修项目的价格。上述装修项目于2015年10月完工,现亚丁酒店已经开业。2016年2月2日,经双方对账,博艺德公司确认尚结欠刘光辉119879元。刘光辉经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博艺德公司立即给付装修价款119879元。被告博艺德公司辩称:刘光辉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致使无法完成验收,导致博艺德公司的工程款无法从亚丁酒店结算。本案起诉后,博艺德公司曾于2016年5月向刘光辉支付10000元。经审理查明:博艺德公司承接了位于锡山××××亚丁酒店装修项目后,将酒店内的墙体乳胶漆(包工包料)、移门(包工包料)、淋浴房(包工包料)、玻璃隔墙等装修工作交由刘光辉具体施工。上述装修项目完成后,2016年2月2日,刘光辉与博艺德公司进行对账,形成对账单1份,对账单载明了刘光辉完成装修工作的数量、单价、总价款、已付款、结欠余款等内容,其中总价款为229879元,已付款110000元,结欠余款为119879元。上述对账单由博艺德公司盖章,并由博艺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成签名,同时备注:“以上数量公司还要复实”。目前,亚丁酒店已对外经营使用。2016年5月15日,本院向博艺德公司发出限期举证通知,限定其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提供对账���所载装修项目进行复核的有效证据。后博艺德公司提供了22张照片复印件,欲证明刘光辉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致使无法完成验收,导致工程款无法结算。刘光辉对该组照片的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认为博艺德公司所提供的照片体现的是乳胶漆墙面渗水和脱落,造成这种问题原因很多,并不能证明刘光辉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当时亚丁酒店部分房间本身存在渗水问题,而墙面防水本不是刘光辉工作范畴。本院另限期双方提供有关装修事项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均未提供。审理过程中,刘光辉认可在本案诉讼期间博艺德公司向其支付了10000元,并同意在诉讼请求中扣减。诉讼期间,双方曾进行多次调解协商,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对账单、质证笔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刘光辉与博艺德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有效,在刘光辉完成承揽义务后,博艺德公司理应及时付清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对账单,对于截至2016年2月2日博艺德公司尚结欠刘光辉装修价款119879元的事实,博艺德公司已予以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王仁成签字确认,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就装修价款进行了初步决算。本院注意到对账单上被告方备注了“以上数量公司还要复实”的内容,为慎重起见,本院限期博艺德公司对此进行举证,但现博艺德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翻上述决算结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于截至2016年2月2日博艺德公司尚结欠119879元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诉讼过程中,博艺德公司又向刘光辉付款10000元,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但是由此产生的相应诉讼费仍应由博艺德公司承担。以上,本院对于刘光辉要求博艺德公司给付价款109879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博艺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刘光辉给付价款109879元。二、驳回刘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博艺德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刘光辉先行垫付,其同意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博艺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给付刘光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潘洪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道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