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周显发与梅河口市杏岭镇兴起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显发,梅河口市杏岭镇兴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67号申请执行人周显发,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杏岭镇兴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庆吉,村主任。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原告周显发与被告梅河口市杏岭镇兴起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