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沈小丁与刘仕贵、姚平、颜泽勤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小丁,刘仕贵,姚平,颜泽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沈小丁,女,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刘仕贵,男,汉族,1954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姚平,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颜泽勤,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申请执行人沈小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仕贵、姚平、颜泽勤借款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6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仕贵、姚平、颜泽勤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三台县房产交易监理所协助查封了姚平的住房一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5264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刘仕贵、姚平、颜泽勤尚欠申请执行人沈小丁1526400元及利息。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6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