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0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阎为民与李刚、闫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为民,李刚,闫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1219号原告阎为民,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李刚,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张家峪村村民。被告闫静,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古县镇阎名村村民。原告阎为民与被告李刚、闫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刚、闫静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阎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其他诉讼费250元(诉前保全费30元,专递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月雯审 判 员  王 虹人民陪审员  原成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