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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廖和平与廖和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和平,廖和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鄂1127民初740号原告:廖和平,男,194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农民,住址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坚,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诉讼,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廖和金,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梅县人,住址黄梅县。原告廖和平诉被告廖和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廖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征地补偿款归廖和平所有,并由廖和金向廖和平支付;2.判令由廖和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廖和平系黄梅县小池镇李大墩村一组村民,1983年实行农村联产家庭承包责任制,廖和平家庭从村里承包了湖港一类田1.746亩,自行种植多年,后因廖和平年龄较大等原因未能耕种,上述部分土地流转给廖和金代为耕种。2015年初,上述土地被依法征收,并发放征地补偿款。为此,廖和平特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如上之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廖和平家庭原来承包经营的后来由被告廖和金��种的湖港一类田已经被依法征收,征收款由双方平均分配,各得征收款50%,具体数额以小池镇李大墩村民委员会账目为准;二、双方凭本调解协议到小池镇李大墩村民委员会领取征收款,不再有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廖和平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维兵审 判 员  宛良征人民陪审员  刘先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报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