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464号原告陶某某,住安达市。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