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9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永芝与杨贵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芝,杨贵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439号原告:王永芝,女,1954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杨贵龙,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了原告王永芝与被告杨贵龙赡养费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铎代理审判员  单春艳人民陪审员  王宝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明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