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罗菊芬与罗国庆���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菊芬,罗国庆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3338号原告罗菊芬。委托代理人袁慧、刘志发,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国庆。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菊芬与被告罗国庆拆迁款纠纷一案。原告罗菊芬诉称:原告父母罗福男、钱祥珍共生育三个子女,即姐姐罗菊芳和原、被告。1992年5月8日,原告全体家庭成员协商后出具书面申明,约定将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南庄村(6)横浜郎46号房屋(包括三间平房和两个四架头,建筑面积81.4㎡)归原告罗菊芬所有,这是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房屋申明同时也经虎丘区人民法院(2011)虎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为原告所有。2014年5月17日,苏州新区浒关分区动迁办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南庄村6组横浜郎46号户的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浒关分区动迁办支付被告拆迁补偿款合计981250.4元,2014年11月20日浒关分区动迁办出具情况说明,原告所有的上述房屋的相关补偿已包含在被告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面积比例,原告应分得189337.18元货币补偿款,该补偿款被被告非法侵占;同时被告因拆迁获得两套安置房,总面积为180㎡,原告��为其中有自己的组成部分,因原告不能享受重复安置,被告应按照拆迁部门不安置的赔偿标准支付相应的安置房屋面积的折价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屋折价款,但被告不予理会。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189337.18元;判令被告支付拆迁安置房屋面积折价款;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纠纷系因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南庄村6组横浜郎46号房屋拆迁所致,属因不动产物权收益而发生的不动产纠纷,故本案应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储郁美二〇���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