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5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5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3月22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6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现在家。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皇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卢某多次在其位于江永县潇浦镇伟恒小区2栋一单元902室的家中提供桌椅、扑克牌等赌博工具,与杨某、蒋某乙等十余名赌博人员用扑克牌以“划龙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最小下注10元,上不封顶,每盘桌面金额数百元。卢某每隔几盘从中抽取10-30元不等的“水子钱”,每天抽取约200-500元不等的“水子钱”。2016年3月21日16时许,该赌场被江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抓获正在赌博的卢某、杨某等9名赌博人员,并缴获赌资1万余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通话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杨某、何某、蒋某甲、蒋某乙、农某、段某、蒋某丙、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提出其所抽取“水子钱”全部用于赌博人员的伙食开支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义 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曾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