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8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邦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胡秀光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邦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胡秀光,邵明娆,临沂玖加源饮品有限公司,胡良平,赵兰秀,胡良斌,杨玉奎,胡秀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459号原告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09-16号。法定代表人王恩江,董事长。被告山东邦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白塔街村。法定代表人邵明娆,总经理。被告胡秀光。被告邵明娆。被告临沂玖加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俄黄路与解放路交汇处南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杨玉奎,总经理。被告胡良平。被告赵兰秀。被告胡良斌。被告杨玉奎。被告胡秀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邦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胡秀光、邵明娆、临沂玖加源饮品有限公司、胡良平、赵兰秀、胡良斌、杨玉奎、胡秀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山东邦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胡秀光、邵明娆、临沂玖加源饮品有限公司、胡良平、赵兰秀、胡良斌、杨玉奎、胡秀花价值500万元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