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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兆河申请执行李彦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河,李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王兆河。被执行人李彦军。王兆河申请执行李彦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6)甘0402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彦军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彦军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彦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