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杨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263号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55810938X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电力街。法定代表人刘海平,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生云,男,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杨乐。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交纳拖欠原告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626元;2、要求被告依法承担违约滞纳金899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胡 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郝敬平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