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全与李星桥、李丹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李星桥,李丹桥,陈东桥,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李全,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0039。委托代理人李建清,广东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星桥,男,汉族,成年,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李丹桥,男,汉族,成年,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陈东桥,男,汉族,成年,住茂名市电白区。第三人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法定代表人穆怀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诉被告李星桥、李丹桥、陈东桥、第三人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工程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全负担。审 判 长 覃淑漫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