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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甲、郭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131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77年4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显奇,巴中市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甲,男,生于1945年12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郭某乙,男,生于1969年10月10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甲、郭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赵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甲、郭某乙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甲、郭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