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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余豇华与王千顺、田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豇华,王千顺,田维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672号原告余豇华,曾用名余XX。被告王千顺。被告田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豇华诉被告王千顺、田维刚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豇华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豇华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豇华负担。审判员  谢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冉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