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余豇华与王千顺、田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豇华,王千顺,田维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672号原告余豇华,曾用名余XX。被告王千顺。被告田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豇华诉被告王千顺、田维刚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豇华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豇华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豇华负担。审判员 谢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冉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