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被告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027号原告肖某,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义县。被告姚某,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满族,职员,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姚勇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姚勇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春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