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1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翔工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翔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王连旺,俞乐平,林金星,滕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1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叶丛,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天翔工具有限公司内壹号楼东边)。法定代表人:王连旺。被执行人:浙江天翔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王连旺。被执行人: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中心工业园区起步区纬二路(乐清市超强管业有限公司一楼)。法定代表人:滕永乐。被执行人:王连旺。被执行人:俞乐平。被执行人:林金星。被执行人:滕永乐。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翔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王连旺、俞乐平、林金星、滕永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浙江天翔工具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乐清市芙蓉镇成州路(所有权证号:03351,建筑面积:1843.09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2月21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浙江正邦工具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正在司法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被执行人滕永乐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奔驰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WAUKT44E56N015308),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02月23日)。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9923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11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