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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宋中敬与深圳市伟仕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中敬,深圳市伟仕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中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伟仕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老村文新路2号201房二楼。法定代表人廖宇青。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7民初5700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属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XX社区XX工业园路X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艳  贝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许  海  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周明(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