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掖市鑫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星、张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鑫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余星,张海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510号原告张掖市鑫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玲,系该公司经理。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欧式街A区1号楼门店。委托代理人王怀亮,系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代淑琴,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星,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海霞,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鑫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星、张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掖市鑫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掖市鑫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6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掖市鑫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禅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