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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梁勇与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勇,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5民初1261号原告梁勇,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荣,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化工路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3213380。法定代表人熊泽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举,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梁勇诉被告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股份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荣,被告紫光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向本院申请给予六个月的和解期限,后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勇诉称,我于2008年5月5日受聘至被告紫光股份公司上班,后被该公司派往其子公司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国际公司)上班,从事操作工工作。2008年5月5日,我与被告紫光股份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履行期限为2008年5月5日至2011年10月31日止。2011年10月19日,双方续签了《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合同履行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紫光股份公司未依法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我一直在紫光国际公司上班至2015年6月29日。我在被告紫光股份公司上班期间,被告紫光股份公司一直未安排我休带薪年休假,亦未向我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现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紫光股份公司向我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5084.19元。被告紫光股份公司辩称,原告梁勇在我公司上班期间已休年休假,我公司不应再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5日,原告梁勇与被告紫光股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一、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叁年,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二、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从事与其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安排并保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三工作时间和和劳动报酬(一)甲方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二)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生产实际,合理安排乙方休假休息。(三)甲方遵守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执行计时与计量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四)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且此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5月5日起,原告梁勇被被告紫光股份公司安排到其子公司紫光国际公司工作。2011年10月19日,原告梁勇与被告紫光股份公司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一、延续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二、其余条款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变更协议书》执行。”2013年8月31日,原告梁勇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11月16日,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紫光国际公司为用人单位作出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85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梁勇受伤系工伤。2014年1月24日,重庆市长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长劳鉴初字【2014】4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原告梁勇此次受伤为伤残拾级。2014年10月31日,紫光国际公司的工作人员通知原告梁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告知其保持原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内容维持原有合同的内容和待遇不变,原告梁勇在接到该通知时表示若该合同系正规合同,则于2014年11月2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后,原告梁勇称被告紫光股份公司提供的合同范本未明确加班工资的标准及支付方式,故其最终未与被告紫光股份公司或被告紫光国际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原告梁勇仍继续在紫光国际公司工作。2015年6月29日,原告梁勇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其与紫光国际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紫光国际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该委员会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渝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768-1、76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梁勇与紫光国际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6月29日解除;紫光国际公司向原告梁勇支付: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28元;2、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25日应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591.96元;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312.69元;4、2010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5日的延时加班工资5289.66元;5、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74.71元;6、驳回了原告梁勇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梁勇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勇与紫光国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追加了本案被告紫光股份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6月29日解除。本院于2016月2月4日作出了(2015)长法民初字第06329-06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紫光国际公司向原告梁勇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428元;2、驳回原告梁勇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1月25日,原告梁勇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紫光股份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000元;延时加班工资500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2414元。该委于2016年2月5日作出《逾期未作出决定案件证明书》。原告梁勇遂诉至本院,并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工资向本院另案提起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6月29日解除。根据被告紫光股份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2013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的《职工考勤表》,原告梁勇的出勤情况为:2013年7月,原告梁勇出勤17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当月请事假1天。2013年8月,原告梁勇出勤21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2013年9月,原告梁勇出勤3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2013年8月31日至2013年11月25日,原告梁勇因工伤休假。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原告梁勇放假。2014年2月,原告梁勇出勤19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2014年3月,原告梁勇出勤19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2014年4月,原告梁勇出勤21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另原告梁勇在该月出勤期间在法定节假日当日上班8小时,记“加班1天”。2014年5月,原告梁勇出勤20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另原告梁勇在该月出勤期间在法定节假日当日上班4小时,记“加班0.5天”。2014年6月,原告梁勇出勤20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另原告梁勇在该月出勤期间在法定节假日当日上班12小时,记“加班1.5天”。2014年7月,原告梁勇出勤20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2014年8月,原告梁勇出勤20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当月休公休假1天。2014年9月,原告梁勇出勤21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另原告梁勇在该月出勤期间在法定节假日当日上班4小时,记“加班0.5天”。2014年10月,原告梁勇出勤20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另原告梁勇在该月出勤期间在法定节假日当日上班28小时,记“加班3.5天”。2014年11月,原告梁勇出勤20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2014年12月,原告梁勇出勤20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2015年1月,原告梁勇出勤21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2015年2月,原告梁勇出勤15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当月休公休假1天。2015年3月,原告梁勇出勤14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当月休公休假4天。2015年4月,原告梁勇出勤14天,每班上班12个小时,当月请事假9天,另原告梁勇在该月出勤期间在法定节假日当日上班12小时,记“加班1.5天”。(庭审中,原告梁勇提交2015年4月《分(子)公司员工请假申请单》,显示:原告梁勇于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26日请事假共计10天。)2015年5月,原告梁勇出勤20天,每天上班8小时,其中法定节假日上班1天,休息日上班2天。2015年6月,原告梁勇出勤20天,每天上班8小时。其中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原告梁勇出勤4天。当月,原告梁勇无休息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另,被告紫光股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工资明细表》,该《工资明细表》载明:2013年7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59.97,代扣缺勤50.89,岗位工资实发569.14,年资10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450.00,综合补贴235.00,绩效工资1228.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1228.00,实发合计2032.14。2013年8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59.97,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95.03,年资10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25.00,综合补贴235.00,绩效工资921.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921.00,实发合计1851.03。2013年9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59.97,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245.03,年资10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75.00,综合补贴200.00,绩效工资82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820.00,实发合计1265.03。2013年10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59.97,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170.03,年资10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0.00,综合补贴200.00,绩效工资50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500.00,实发合计870.00。2013年11月:梁勇,岗位工资105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62.33,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87.67,年资0.00,保密津贴0.00,有毒有害津贴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0.00,综合补贴0.00,绩效工资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0.00,实发合计687.67。2013年12月:梁勇,岗位工资105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62.33,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87.67,年资0.00,保密津贴0.00,有毒有害津贴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0.00,综合补贴0.00,绩效工资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0.00,实发合计687.67。2014年1月:梁勇,岗位工资105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62.33,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87.67,年资0.00,保密津贴0.00,有毒有害津贴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0.00,综合补贴0.00,绩效工资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0.00,实发合计687.67。2014年2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59.97,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45.03,年资10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475.00,综合补贴200.00,绩效工资60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600.00,实发合计1445.03。2014年3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59.97,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45.03,年资10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475.00,综合补贴200.00,绩效工资60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600.00,实发合计1445.03。2014年4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73.10,代扣三险一金391.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736.40,年资10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25.00,综合补贴200.00,绩效工资800.00,补发其他1000.00,绩效工资实发1800.00,实发合计2736.40。2014年5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36.55,代扣三险一金391.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19.05,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00.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880.00,补发其他1000.00,绩效工资实发1880.00,实发合计2719.05。2014年6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109.66,代扣三险一金391.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747.96,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00.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780.00,补发其他1000.00,绩效工资实发1780.00,实发合计2747.96。2014年7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91.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38.30,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00.00,综合补贴240.00,绩效工资106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1060.00,实发合计1938.30。2014年8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91.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38.30,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00.00,综合补贴275.00,绩效工资1200.00,补发其他500.00,绩效工资实发1700.00,实发合计2613.30。2014年9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36.55,代扣三险一金391.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99.85,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25.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1070.00,补发其他200.00,绩效工资实发1270.00,实发合计2189.85。2014年10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255.86,代扣三险一金392.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893.16,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00.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120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1191.00,实发合计2304.16。2014年11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92.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37.30,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00.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115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1150.00,实发合计2007.30。2014年12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392.70,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637.30,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00.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138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1380.00,实发合计2237.30。2015年1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109.66,代扣三险一金424.61,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740.05,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525.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125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1250.00,实发合计2210.05。2015年2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424.61,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480.39,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375.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1265.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1265.00,实发合计1965.39。2015年3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424.61,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455.39,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350.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88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880.00,实发合计1555.39。2015年4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109.66,代扣三险一金424.61,代扣缺勤216.03,岗位工资实发349.02,年资12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350.00,综合补贴220.00,绩效工资655.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655.00,实发合计1224.02。2015年5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73.10,代扣三险一金424.61,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428.49,年资14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250.00,综合补贴240.00,绩效工资75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750.00,实发合计1418.49。2015年6月:梁勇,岗位工资530.00,法定节日加班工资0.00,代扣三险一金424.61,代扣缺勤0.00,岗位工资实发49.49,年资140.00,保密津贴20.00,有毒有害津贴30.00,三班两倒加班工资0.00,综合补贴240.00,绩效工资510.00,补发其他0.00,绩效工资实发510.00,实发合计799.59。庭审中,原告梁勇向本院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以及被告紫光股份公司人事部向其传达的2013年4月、2014年5月、2015年5月的工资明细单的电子邮件。银行交易明细中的工资实发金额与被告紫光股份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工资明细表》上的实发金额一致。电子邮件显示的2014年5月、2015年5月的工资明细单与被告紫光股份公司提交的当月工资明细单的工资组成名目、金额均一致。另根据原告梁勇提交的电子邮件,原告梁勇当月实得工资为“岗位工资”、“综合补贴”及“绩效工资”之和扣除代扣三险一金等代扣款项,再加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三班两倒加班工资组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通话记录、《职工考勤表》、《工资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社保缴费明细、电子邮件、《分(子)公司员工请假申请单》、逾期未作出决定案件决定书、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余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原告梁勇于2008年5月5日到被告紫光股份公司参加工作,截止到2015年6月29日日前,其在被告紫光股份公司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故被告紫光股份公司应于2013年度至2015年度期间每年度安排原告梁勇休年休假5天。庭审中,原告梁勇在向本院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考勤统计表,但该表格系原告梁勇自行制作,且被告紫光股份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梁勇陈述其系班组组长,负责考勤,但其考勤后须于每月25日上交至工段长,由工段长重新誊写上交公司,并据此计算当月工资。现被告紫光股份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2013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的《职工考勤表》上有部门领导、考勤员的签字,该考勤表的制式与原告梁勇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被告紫光股份公司提交的《职工考勤表》予以采信。另被告紫光股份公司亦提交了原告梁勇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的《工资明细表》,因该表中的2014年5月、2015年5月的工资组成名目、金额与原告梁勇向本院提交的电子邮件记录的2014年5月、2015年5月的工资明细单的工资组成名目、金额一致,且《工资明细表》中的实发金额与原告梁勇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中的工资实发金额一致。故本院对被告紫光股份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予以采信。本院根据《职工考勤表》载明内容,对原告梁勇在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分别评判如下:一、原告梁勇2013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原告梁勇在2013年度期间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因工伤休假,并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放假,原告梁勇在2013年度期间请病假累计达2个月以上,该年度不应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故原告梁勇请求被告紫光股份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梁勇2014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原告梁勇在2014年度期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因工伤休假,其在该年度请病假累计未达2个月以上,故其当年度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原告梁勇于2014年8月休公休假一天,故其在2014年度还应享受4天年休假。被告紫光股份公司在2014年度既未安排原告梁勇补休年休假,亦未向其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原告梁勇要求被告紫光股份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度,原告梁勇的正常期间日工资收入为95.74元/天(22902元÷11个月÷21.75天,注:因原告梁勇在2014年1月因工伤未上班,故当月工资不予计算,22902元系原告梁勇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即2014年度正常上班期间内除去已发放的加班工资的工资总额),故被告紫光股份公司应向原告梁勇支付2014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65.92元(95.74元×4天×200%)。三、原告梁勇2015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原告梁勇于2015年2月休公休假1天,于2015年3月休公休假4天,当年度累计休公休假已满5天,故原告梁勇请求被告紫光股份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紫光股份公司应向原告梁勇支付2014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65.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梁勇2014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65.92元;二、驳回原告梁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陶 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梦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