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汤贵寿、铜陵九方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贵寿,铜陵九方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3号申请执行人:汤贵寿,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铜陵九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汤贵寿与铜陵九方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915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王维祥审判员 王娇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阮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