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新塍才荣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秀洲区新塍才荣副食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189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才荣副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注册号:330411610022922。经营者:韩才荣。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才荣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江平代理审判员 舒珊珉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