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姚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姚秀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1574号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李福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青平华,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姚秀兰,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现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姚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廖绪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