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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杨道韫与秦广水、陈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韫,秦广水,陈建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247号原告杨道韫,女,1968年6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庭,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贺玮,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广水,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告陈建丰,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原告杨道韫诉被告秦广水、陈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道韫的委托代理人贺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广水、陈建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道韫诉称:被告秦广水以家庭经营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陈建丰为此借款提供了担保。后被告秦广水未能归还借款,陈建丰亦未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归还借款1万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秦广水、陈建丰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被告秦广水立据向原告杨道韫借款10000元,被告陈建丰为此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秦广水未能还款,被告陈建丰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原告索款未果,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秦广水及与被告陈建丰之间订立的借款及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原告催要,被告秦广水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被告陈建丰为此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陈建丰应当对被告秦广水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建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广水追偿。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广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道韫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并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被告陈建丰对被告秦广水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建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广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秦广水、陈建丰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 判 长  韦勇民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法官 助理  彭妩奕书 记 员  付 胜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