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大龙、姚文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大龙,姚文福,姚有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895号申请执行人:江大龙,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姚文福,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姚有睿,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江大龙与被执行人姚文福、姚有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6日,江大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两被执行人债务累累,现有财产已因其他案件正在拍卖,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8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承担本案受理费6875元,执行费102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8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