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101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郊黑石铺第44栋。经营者雷治国。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中旺锦安城。法定代表人周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陈中和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陈中和所有某某房屋;二、冻结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龙芝人民陪审员 谭慧敏人民陪审员 龚吉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