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詹志龙盗窃罪2016刑初137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志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13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志龙,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2013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志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志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詹志龙携带螺丝刀等工具到本市白云区,撬窗进入区某某的住处,盗得区内有人民币2508.5元的红色环保袋1个,后在携赃逃跑途中被群众人赃并获。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志龙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志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志龙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詹志龙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詹志龙携带螺丝刀等工具到本市白云区,撬窗进入区某某的住处,盗得区内有人民币2508.5元的红色环保袋1个,后在携赃逃跑途中被群众人赃并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詹志龙的供述,被害人区某某、吕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韦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清单、前科材料和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志龙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志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詹志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詹志龙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詹志龙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志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3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伟杰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妙思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