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4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赵应兰与杜延山、杭州杰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应兰,杜延山,杭州杰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4456号原告赵应兰,女,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杜延山,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杭州杰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38-5号5幢207室。法定代表人桑业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负责人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应兰诉被告杜延山、杭州杰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应兰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敏二O一六年六月十五无代书记员 韩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