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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套克敦白乙拉与被执行人闫成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套克敦白乙拉,闫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李套克敦白乙拉,男,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闫成龙,男,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李套克敦白乙拉与被执行人闫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5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52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景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