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呼其图与色希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其图,色希雅拉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011号原告呼其图,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色希雅拉图,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其图诉被告色希雅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其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慧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伊和白乙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