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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6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华江电器有限公司与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6529号原告:常州市华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剑江。委托代理人:施义丰、蒋顺。被告: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清育。原告常州市华江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99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5月28日,被告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常州市华江电器有限公司购买高速机电配件,价值合计227940元。被告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2月17日支付货款54400元、于2014年3月11日支付货款13600元、于2014年4月3日支付货款40400元、于2014年5月8日支付货款49600元,合计158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6994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华江电器有限公司货款699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被告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