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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卡宾服装店与西安都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乐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银商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卡宾服装店,西安都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乐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银商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028号原告西安市新城区卡宾服装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民乐园万达广场步行街3层337.338.339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燕,女,公司职员。被告西安都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常青二路以北凤城六路以南紫薇风尚三期1幢2单元19层21091号。法定代表人白云强,总经理。被告河南乐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69号郑州国际城7-1-1201室。法定代表人程鹏,总经理。被告苏州银商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2幢1201室。法定代表人朱益,总经理。被告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06号12层。法定代表人胡伟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新城区卡宾服装店与被告西安都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乐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银商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新城区卡宾服装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00元,下余16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