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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其友诉被告赵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1844号原告朱某某,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被告某某,男,1988年1月26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康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曾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