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其友诉被告赵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1844号原告朱某某,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被告某某,男,1988年1月26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康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曾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