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亚峰、张凯与张凯、从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峰,张凯,从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482号原告:张亚峰。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成年。被告:从侠,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峰诉被告张凯、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亚峰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张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