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7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北海嘉捷储运装卸有限公司与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嘉捷储运装卸有限公司,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嘉捷储运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法定代表人:陈茂道,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负责人:赵万奋,该××公司经理。北海嘉捷储运装卸有限公司与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海嘉捷储运装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并无自有船舶,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北海嘉捷储运装卸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72执2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胡家强执 行 员 XXX执 行 员 李贤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许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