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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龚世有异议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异18号案外人龚世有,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鄂前旗供电分局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交通局家属区。申请执行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河家园8号楼3单元1203室。法定代表人刘婧,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11号街坊昌源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学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查案外人龚世有提出执行异议案件中,案外人龚世有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复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世有撤回异议。审 判 长 水 晶 花审 判 员 苏尼日哈勒代理审判员 刘 二 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