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抚顺北研特产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鸾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北研特产农业有限公司,胡鸾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338号申请人抚顺北研特产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昊,董事长,住辽宁省抚顺市。被执行人胡鸾姿,女,42岁,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执行抚顺北研特产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鸾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1月18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的房屋予以扣押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任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大 松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522执303号申请人抚顺北研特产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鸾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后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鸾姿名下位于抚顺市恒大华府五号楼1503号房屋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可正常使用,但不得变卖或转让。执行员呼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王大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