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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韦现山与刘立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现山,刘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韦现山,农民。被执行人刘立祥,农民。申请执行人韦现山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立祥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银行、车辆、房屋管理所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立祥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韦现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立祥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水    祥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熊颖二○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龙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