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意如与陈意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意如,陈意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意如,女,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聂本凡,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明,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系陈意如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意辉,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委托代理人陈宇梁,益阳市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意如与被上诉人陈意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陈意如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意如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本凡、周明,被上诉人陈意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宇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喻 宁代理审判员 雷 宏代理审判员 刘觅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方赛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