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015号原告蔡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景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杜鸣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