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莘县大昌油棉有限公司、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莘县大昌油棉有限公司,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蔡木福,张妹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民初262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60号。负责人房志波,行长。委托代理人申康,该行员工。被告莘县大昌油棉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河店镇田海村。法定代表人蔡木福,总经理。被告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河店镇马桥西村西首。法定代表人岳书英,总经理。被告蔡木福,男,汉族。被告张妹杰,女,汉族,职业不详,系被告蔡木福之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与被告莘县大昌油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公司)、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蔡木福、张妹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委托代理人申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昌公司、润达公司、蔡木福、张妹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发银行诉称:2015年4月28日大昌公司经润达公司、蔡木福、张妹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了利率及逾期利率等权利义务。大昌公司以其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借款到期后,大昌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6年4月21日大昌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16436.60元。请求判令被告大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16436.60元及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润达公司、蔡木福、张妹杰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大昌公司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大昌公司、润达公司、蔡木福、张妹杰未答辩。查明:2015年4月28日大昌公司经润达公司、蔡木福、张妹杰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原告与大昌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与润达公司、蔡木福、张妹杰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利率9%,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10月28日;保证人润达公司、蔡木福、张妹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大昌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6年4月21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16436.60元。另查明:2015年4月28日大昌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主要约定大昌公司将其在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发生的(包括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所有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借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予认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放贷款后,大昌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4月21日大昌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16436.60元。故被告大昌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16436.60元及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润达公司、蔡木福、张妹杰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应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大昌公司虽与原告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但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并不明确,不符合质押的条件,原告请求确认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大昌公司、润达公司、蔡木福、张妹杰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莘县大昌油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限被告莘县大昌油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216436.60元及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蔡木福、张妹杰对上述第一、二款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蔡木福、张妹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莘县大昌油棉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6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