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曾雪莉、瑞安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雪莉,瑞安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242号申请执行人曾雪莉,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帆,系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安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21733-2,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马头村池头91、92号。法定代表人应茹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雪莉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中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偿还案款177256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85%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3日查询工行、农行、建行、温州银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6年6月1日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6年6月2日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2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