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与姚志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姚志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13—*号。负责人:姜秉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全利,男。委托代理人:靳军,男。被执行人:姚志运,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志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32元、执行费3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