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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李波、李仕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李波,李仕荣,李仕群,谭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地址: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1号。负责人吴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环,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波,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被执行人李仕荣,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被执行人李仕群,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被执行人谭抢生,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仕荣、李波、李仕群、谭抢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仕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才湾镇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仕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82上的存款30000元整至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户名: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支行账号:21×××8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新伟审 判 员  闫传生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