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7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7刑初5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50年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2日在广州白云机场被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女,1968年5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2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丙,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绥宁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11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对被告人刘某乙提出利用地下“六合彩”坐庄开单卖码,刘某乙表示同意。刘某甲与刘某乙除在刘某甲家中开单卖码外,还发展被告人刘某丙做下线,要刘某丙在自己经营的商店内开单卖码,刘某丙按其收取投注金额的10%进行提成。期间,因刘文军、陆义芳等人中了奖,造成刘某甲、刘某乙亏损,刘某丙的提成降低为3%,刘某乙亦因家庭原因,暂停一个月(12期)没有与刘某甲一起卖码。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利用地下“六合彩”招引他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二百人以上,共收受地下“六合彩”五十余期(其中刘某乙参与收受地下“六合彩”四十余期)、收受投注金额八万余元。2015年11月19日20时许,经群众举报,绥宁县公安局红岩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丙经营的商店内将刘某丙及正在买码���唐某某、彭某某、刘某丁等人抓获,并搜出生肖本1本、生肖表1页、卖码分析表6页、卖码账本8本、收款收据19本。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某、刘某丁、唐某某、彭某某、彭某甲、匡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款收据,三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二百人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刘某甲提出犯意,收受“六合彩”达五十余期,其作用相对较大;刘某乙收受“六合彩”四十余期,其作用仅次于刘某甲;刘某丙系刘某甲、刘某乙发展的下线,仅负责为刘某甲、刘某乙开单卖码,其作用相对较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所处罚金已缴清。)二、被告人刘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所处罚金已缴清。)三、被告人刘某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所处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新梅人民陪审员 袁进华人民陪审员 李朝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