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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孟宪君诉临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君,孟宪君认为临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吴国英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681行初28号起诉人:孟宪君,男,汉族,住临江市。起诉人孟宪君认为临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吴国英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01xxx)的行为违法,要求法院撤销编号为2001x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孟宪君要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01xxx)是临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6月10日给吴国英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符合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起诉人孟宪君要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不是基于不动产提起的。孟宪君的起诉已经超过五年起诉期限,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符合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孟宪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 艳代理审判员  王立君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谭一博 更多数据: